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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社区工作者社区基础法律知识:国家机构(4)

2015-09-15 15:25:48 来源:

八、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1)很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①基层人民法院;②中级人民法院;③高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等。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

1、审判原则

审判原则包括:(1)独立原则;(2)公开原则;(3)方便原则;(4)协作原则;(5)平等原则。

2、审判制度

(1)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2)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

(3)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4)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5)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很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6)审判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很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九、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很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如军事检察院。

(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主要包括:(1)独立原则;(2)方便原则;(3)协作原则;(4)平等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1)立案侦查;(2)批准逮捕;(3)提起公诉;(4)侦查监督;(5)审判监督;(6)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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