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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省社区工作者考试笔试部分试题及解析(二)(4)

2014-08-18 13:06:48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参考答案及解析】

二、多项选择题

71.【答案】ACD。

中公解析: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72.【答案】ABCD。

中公解析:A 前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 B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C 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D 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证体系建设都是十八大报告的原话。、

73.【答案】ACD。

中公解析:B选项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

74.【答案】AC。

中公解析:与陕西省相邻的省份有七个,分别是:河南、甘肃、湖北、重庆、四川、宁夏、内蒙。

75.【答案】ABC。

中公解析:陕西一共有三大农业区,陕北、陕南和关中平原。

76.【答案】BCD。

中公解析:迎新歌、哭嫁歌、拜寿歌、茅山歌都属于陕南地区民歌。故本题答案选BCD。

77.【答案】ABCD。

中公解析:四个选项都是陕西2008-2012年间的发展成就。

78.【答案】CD。

中公解析: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都可以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应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A项中,杨某的姨妈作为亲戚不能直接得到抚养权。B项中,杨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杨某的抚养权有争议的,也可以由杨某父母所在单位或杨某住宿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因此B选项错误。C、D两项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正确。

79.【答案】BD。

中公解析:A项中,交警对张某开罚单的行为属于职权行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A项错误;B项中,出版社约稿并支付稿费的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B项正确;C项中,恋爱关系本身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内容,不是法律关系,因此C项错误。D项中,甲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D项正确。故,这道题正确答案为BD。

80. 【答案】ACD。

中公解析:由于甲没有立下遗嘱,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甲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甲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乙是甲的养子,甲乙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乙享有继承权,A选。丙是乙的儿子,即是甲的孙子,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B不选。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D选。《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叫代位继承。大女儿先于甲死亡,丁是大女儿的继子,并且与之形成了抚养关系,丁可以代位继承,故C选。

(责任编辑:f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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