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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印发《滁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1-13 13:29:33 来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大学生等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滁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8日

滁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3]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设置

(一)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大学生就业为主要目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机构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大学生就业。

(二)公益性岗位设置应按照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大学生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证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新增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1、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劳动保证协理、城市管理执法协管、社区治安联防协管等岗位。

2、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证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门卫、打字、物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申报与审核

(一)公益性岗位设立实行申报制度。确有用工需要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申报,对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认定,建立公益性岗位数据库。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与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统一领导,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一)招聘对象。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大学生。主要包括以下六类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大学生。

(二)招聘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制定周密的招聘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要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和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岗位补贴标准。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起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800元。对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初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按照吸纳就业困难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为每人500元/月。

(四)人员管理。

1、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要终止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2、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3、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函告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4、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5、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间工资待遇可按照《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分解任务的通知》(皖就办〔2013〕3号)规定确定。

(二)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监督检查

(一)招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责任编辑: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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