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2019上半年公益岗考试笔试备考(公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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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
                   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
                   复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一地,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做出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
                   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
                   循以下原则:(1)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3)审理行政案
                   件一般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
                   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
                   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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