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复习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常识之居住权

2022-09-23 08:41:17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杨荣雪

【导语】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根据社区工作者考试试题特点家为大家整理了社区公基考试内容,供各位考生学习参考,祝大家备考顺利!

推荐: 社区工作者系列试题汇总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新增的内容或者新修改的知识点一般的可考性都比较高。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比较重要,且居住权的考察形式简单,多为识记型考察,故以下针对居住权的考点做简单概述,方便以后学习以及应对相关考试。

1.含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366条)

2.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但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

3.性质: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消灭:

(1)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2)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居住权人的必要家庭成员如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也享有居住权。)

6.居住权的特征总结:

(1)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2)居住权的客体: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3)居住权的目的: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的生活需要,所以原则上不包含“收益”权能,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369条);(4)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民法典》369条),但是可以抛弃。(5)设立居住权需要有效的法律行为,即有效的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且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登记时设立居住权。

示例:

【试题练习】(单选)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居住权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和小丽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小丽将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出租给老张

B.甲乙之间以口头方式订立居住

C.翠翠将自己的居住权转让给大强

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无偿设立居住权

【中公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故B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故正确答案为D。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居住权,大家备考时,需要重点掌握的是《民法典》当中有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法条,并且可以适当结合相关试题进行识记。居住权考查的时候,主要以识记性考查为主,案例考察为辅。建议大家多做题,多记法条。

(责任编辑:小月亮)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公众号
中公社区工作者官方微信号
刷题小程序
社区刷题小程序
咨询电话(9:30-23:30)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186004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