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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修正案十一之高空抛物罪

2022-08-25 15:30:13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赵慧琴

【导语】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根据社区工作者考试试题特点家为大家整理了社区公基考试内容,供各位考生学习参考,祝大家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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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考试中,刑法一直都是一个热点内容。随着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的补充和完善,有关犯刑法分则的制度进一步走向完善。今天,中公教育为大家呈现了一些《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高空抛物罪的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朝人群驾车冲撞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某男子为发泄不良情绪,三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物损合计2.58万元,并在一段时间里造成小区居民心理恐慌。2020年4月,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蒋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

但是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会不准确,于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

二、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情形将高空抛物的行为进行更加细致的认定。那么在社区中考试一般如何考察呢?通常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考查,故大家要灵活学习。

【试题】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 )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国家监察委员会

D.国务院

【答案】B。中公解析:原文考察。《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核准机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故本题答案为B。

中公教育在文中给大家呈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高空抛物罪的内容,让法律学习更加具有针对性。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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