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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公共基础政治知识:人民代表选举制度

2021-12-30 11:40:05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谌洪存

社区工作者考试考什么?作为大部分省份较为重要的社区工作者考试内容,社区公共基础知识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为此,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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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以本篇文章为载体对宪法中的“选举制度”进行介绍分析,希望大家学有所得(注:文中涉及的“选举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且文中的“选举”仅指对于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制度需要坚持四大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只要同时满足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条件都是拥有选举权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因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的差异而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要参加选举投票,还需被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正受羁押、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和检察院的决定,暂时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正在服刑的罪犯看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一律剥夺政治权利,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平等性原则

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此原则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且同票同权。

三、秘密投票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投票不是不公开投票,而是无记名投票,即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如若选民因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如是因为在选举期间外出无法参加投票的,则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当然,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瘠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简单来说,国、省、市三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为间接选举,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为直接选举。

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双过半)。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全体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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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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