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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首考点汇总

2021-12-14 09:38:53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杨帅虎

社区工作者考试考什么?作为大部分省份较为重要的社区工作者考试内容,社区公共基础知识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为此,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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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工作者考试中,自首是刑法经常考到的知识点,是在社区工作者考时相对的重要考点,自首是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自首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社区工作者考试中自首的考点。

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一般自首

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分子。

(一)构成要件

1.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2)投案必须有实际行动,不能只是内心的一个想法。

(3)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狗蛋打伤了翠花潜逃在外,后来逃不下去就想主动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因为他之前有其他案底,会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于是他谎称自己叫铁柱,隐瞒身份,则狗蛋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2)对于同种罪行:如果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本人其他罪行”强调的是“异种罪”,即之前的罪行是同一个罪。比如:张三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成立特别自首的话,需要交代一个盗窃以外的其他罪行如抢劫,而不是盗窃罪。

三、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自首的内容,请广大考生掌握这一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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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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