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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

2021-12-10 10:11:30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邓心宇

社区工作者考试考什么?作为大部分省份较为重要的社区工作者考试内容,社区公共基础知识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为此,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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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非常神圣,是感情升华的结果,是两个人决定携手共度、决定联盟、共同承担生活的一种承诺。作为社会生活的常见内容,在考试中也经常出现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的考查。今天中公教育就“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实质条件

1.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与何时结婚的权利。

3.应当符合一夫一妻制。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我国禁止同性结婚。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禁止直系血亲之间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之间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以上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性条件。

(二)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二、婚姻的效力

(一)无效的婚姻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撤销权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在一年内,需注意不同的起算点,而非自婚姻登记之日起就开始计算。

【试题练习】(多选)下列选项中,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A.重婚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未达到法定婚龄

D.受他人胁迫结婚

【中公答案】ABC。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D选项错误,受他人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故本题答案为ABC。

以上是结婚的条件和婚姻效力的重要考点。试题中结合具体案例考查居多,希望各位小伙伴在掌握理解理论知识点的基础上能够予以运用。更多法律知识点的学习,请大家继续关注中公教育的备考消息及相关课程。我们祝您早日考取心仪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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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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