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9 09:40:50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黄红丹
社区工作者考试考什么?作为大部分省份较为重要的社区工作者考试内容,社区公共基础知识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为此,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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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共同犯罪事实上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知识点在考试中一般都是以案例题的形式考查,判断某些情形中哪一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要准确把握住共同犯罪的条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条件去说明。
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犯罪主体要求年龄与精神状态要达标,尤其容易考到的是年龄的问题。这就要结合犯罪主体去把握,尤其是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放火、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贩卖毒品、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体的考查可能就会问到以下情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4岁的小明与17岁的小花盗窃了5000元的财物? 不构成
14岁的小明与17岁的小花抢劫了5000元的财物?构成
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那么什么是共同的犯罪故意:1.犯罪人之间有意思联络;2.意思联络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会排除一些情形,比如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甲乙两人不认识,都想杀丙,并且他们不约而同的同时朝丙开了一枪,丙死亡。实行犯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共谋盗窃,乙望风,甲盗窃,甲发现屋主是仇人,杀之。那么在故意杀人的范围内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应当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一块石头砸死了丙。两个人一起一不小心杀了一个人,没有意思联络。
【试题演练】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丙不属于共同犯罪
B 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C 甲丙以共同过失犯罪论
D 丙单独构成犯罪
【答案】A。解析: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丙是甲间接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工具,甲属于故意杀人罪,丙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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