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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

2021-11-11 11:16:38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李鑫

社区工作者考试考什么?作为大部分省份较为重要的社区工作者考试内容,社区公共基础知识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为此,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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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分子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我国目前对死刑的基本政策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慎用死刑,即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严格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这些也是我们事业单位关于死刑制度的高频考点,所以今天就让中公教育带各位考生来了解一下我国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相关知识点。

一、死刑的执行方式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所以死刑的执行有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同时《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所以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形下是不会被剥夺生命的,如果有重大立功等良好表现还能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不过冥顽不灵,死不悔改,缓刑期间故意犯罪又情节恶劣的,只有死路一条。

二、死刑关于适用对象的规定

(一)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对于罪行不是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不能适用死刑处罚的。

(二)死刑的对象限制

1.《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发生时,只要行为人年龄不满18周岁,不管罪行多么恶劣,都是不适用死刑规定的。

对于怀孕的妇女,这里的“审判”和“怀孕”刑法做的扩大解释,指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到执行期间,包括怀孕、流产以及分娩的妇女,对同一犯罪事实无论什么时候判决都不适用死刑。

2.《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里的审判也做的扩大解释,指至迟执行死刑时年满75周岁的,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的除外。比如75岁的张大爷和人起争执,相互推搡,张大爷失手将人推下阶梯导致对方死亡,这种情形下张大爷就不适用死刑。

三、死刑的核准程序规定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我国关于死刑案件的审理,最低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是没有死刑案件审理资格的,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审核,也可由中院判决。

【例题】(判断题)牛牛因基金投资失利出现重大亏损,遂盗窃合租室友二十万元人民币进行补仓。对牛牛构成的盗窃罪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答案】B。中公解析:盗窃罪并非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对于牛牛不应当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故本题说法错误。

以上是中公教育关于死刑有关知识点的介绍,该知识点在近几年的考试中出现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希望各位考生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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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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