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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修改亮点:肖像权

2021-11-03 10:28:22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张晓宇

社区工作者考试考什么?作为大部分省份较为重要的社区工作者考试内容,社区公共基础知识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为此,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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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彰显了我国对人的尊重与保护,其中更是丰富和完善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明确了肖像的定义,加大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下面就跟着中公教育一起来看看这一新规吧!

肖像就等于个人面部照片?

肖像就等于个人面部照片?这样理解未免太过狭隘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因此,是否具有标识性是认定某一外部形象是否是法律所保护的“肖像”的关键所在。肖像也不仅限于面部特征,而是外部形象的真实反映,除面部影像外,所有能识别、辨认的貌特征均属肖像,均不得侵害。

侵犯肖像权不再要求以盈利为目的

在旧法种我们是禁止未经肖像权人允许,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比如整形医院未经某女星允许使用其照片做广告宣传,才属于侵犯肖像权。但《民法典》不再要求侵犯他人肖像权要以盈利为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注意,对于他人肖像,未经同意不得公开,但即使经过同意公开,如果丑化、污损也是侵权的。法律的另有规定指的是《民法典》1020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

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因此,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一定要注意必要性、合理性、公益性。

中公教育在本文中为大家详解了《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修改亮点,而社区工作者考试中一般以案例的方式考察是否会侵害他人肖像权,题目也相对简单,大家只需要从正反两个方面做判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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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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