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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2021-10-21 10:00:05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冯阳

一、 抵押权与质权的概念

1.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抵押财产。

抵押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不同之处

1.标的物转移占有的规则不同。在抵押权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不必转移到债权人处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自己占有;然而在质权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质押物需要转移到质权人处占有。这个特征也是比较容易区分抵押权和质权的一个区别。例如:我们可以思考下,古代的当铺属于现在的抵押还是质押?答案当然是质押。

2.两者标的不同。抵押权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例如我们可以将房屋或者车辆作为抵押物;然而,质押权标的为动产与权利,例如车辆可以作为质押物,但是房屋就不可以作为质押物。权利质权则指我们可以将一些权利作为质押物,如股权,票据权利等。

3.登记与合同生效规则不同。对于抵押权而言,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然而对于质押权,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登记部门不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如果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期届满的后续处置不同。对于抵押权而言,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质押权而言,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以清偿债权。

三、考查特点

首先,公基考试中,抵押权和质权在《民法典》-物权篇中进行考察;

其次,抵押权和质权是常考点,多考察不可抵押的财物有哪些以及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等知识点。考查方式较多样,记忆性或者理解性均有考察;

最后,大家可以通过案例的形式对抵押权和质权这两种担保物权进行掌握。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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