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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编重大变化

2020-10-27 11:55:04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至此,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万众瞩目中终于问世,有着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上一节给小伙伴们介绍了合同编的保理合同,这次中公教育小编来给各位小伙伴带来继承编的重大变化。

一、增加了关于继承的死亡先后推定条款

不同辈分的亲人在同一场意外事故中丧生,由此产生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之争,一直是法学界和公众讨论的话题。这次的《民法典》对此就有了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举例说明更易于理解:赵先生与王女士带女儿丽丽一家三口外出旅游,遇到了海啸,都丧生了。现在需要确定三人的死亡顺序。首先来判断三人之间相互有继承关系,难以确定死亡顺序,首先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丽丽先死亡,其次赵先生与王女士假设都有父母健在,他两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因此,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就是丽丽先死亡,赵先生和王女士同时死亡。

二、关于遗嘱类型与遗嘱效力的新变化

新的《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类型首先是适应了社会的新变化,为多姿多彩的民事生活提供了强有力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支撑。

首先是增加了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还有就是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其次是不再承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上是关于《民法典》中继承的重大变化几处,希望小伙伴们予以理解,下次我们继续探讨新变化。

【例题】张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成年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财产分给小儿子,下列能够继承张大爷老两口财产的人为:

A.大儿子张帅

B.大女儿张美丽

C.二儿子张建国

D.小儿子张小帅

【答案】D。中公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张大爷夫妇首先是立有公证遗嘱,但临终前又立有自书遗嘱,内容相抵触,因此根据《民法典》,应该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所以小儿子能够继承老两口的财产。故本题答案为D。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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