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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法律知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2020-07-20 16:15:01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导读】宪法基本原则中有一个人民主权原则,我们对于它的理解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一下,大家有没有真正处理国家大事,应该是没有的。那我们要如何行使我们手中的权力呢?就是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人大代表来进行。而选举制度也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看一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这里我们总结出了享有选举权的三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和死刑的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的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在这一原则中我们可以发现涉及到了国家的行政区划,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省一级单位,设区的市、自治州属于市一级单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属于县一级单位,乡、民族乡、镇属于乡一级单位。

在选举过程中,我们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适用于县、乡两级单位,采用选民直接选代表的方法。而间接选举适用于全国、省、市一级的单位,采用的是又代表选举代表的方式。在这里我们即需要掌握不同级别行政区划在选举中适用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还要正确掌握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含义。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而题目中经常会出现秘密投票也叫做不公开投票作为干扰选项,大家一定要注意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责任编辑:dly4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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