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8 09:21:02 来源: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
五、体检与考察(政审)
1.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体检工作由各区(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体检费由医院收取,报考人员自理。
体检在区(镇)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三级医院进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各区(镇)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复检将在报考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的,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3.考察(政审)。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各区(镇)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政审),考察(政审)标准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考察(政审)不合格的,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与录用
1.公示。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5个工作日。
2.录用。经批准录用的退役士兵(士官),由各区(镇)通知拟录用对象,并由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七、待遇及保障
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所在区(镇)公开招聘的同类村(社区)工作人员确定。录用后,建立培养结对帮带制度,落实一名村(社区)书记开展结对帮带,帮助缩短适应期,尽快掌握基层工作方法。本次招聘的退役士兵(士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的,可解除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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