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复习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社区公基法律常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篇

2016-03-23 10:47:22 来源:

2016年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公共行政的功能和原则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公共基础知识要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或者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方的权利;

(2)决定重大地方性国家事务;

(3)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4)行使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5)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备考攻略

社区工作者考点知识题库汇总

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备考攻略

社区工作者考点知识题库汇总

 

 

相关推荐:行测备考申论备考 | 公基备考 | 专业知识备考 | 面试备考 | 考试热点考试题库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了解社区工作者考试时间社区工作者考试内容

版权声明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标签:

(责任编辑:ershixiong)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公众号
中公社区工作者官方微信号
刷题小程序
社区刷题小程序
咨询电话(9:30-23:30)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186004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