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0 16:03: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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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特点、地位和作用 | |||
5 |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 | 宪法法律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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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三个特点 | 1.基层性:政府通过社区居委会把政府的政策文件及指示精神及时传达给社区成员;社区居委会直接把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反映给政府部门。 2.服务性: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性组织,主要任务是实现社区的有序管理,为社区成员服务。 3.自治性: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民主自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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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区居委会的地位与作用 | 社区居委会是我国城市及岑给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中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 2.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 城市基层政权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实践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基石,没有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城市社区管理就难以顺利进行。 3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4.色还去居民委员会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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